日前,新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收到清算申请的通知,内容涉及延迟公布中期业绩和发送中期报告,以及股票继续停牌。
公告显示,2022年8月23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了针对公司的私募债券清盘呈请。
公司法律顾问告知公司,根据《公司条例》
根据该条例第182条,在清盘开始日期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以及公司股份的任何转让或公司股东身份的任何变更,根据香港法律均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批准如果申请随后被撤回,撤销,拒绝或永久搁置,在开始日期或之后做出的任何处置将不受影响
新力控股表示,公司将强烈反对该请愿可是,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会谨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未经高等法院批准令而进行的任何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的《关于提交清盘呈请后上市发行人股份转让的通函》,鉴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限制及不明朗因素,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公司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在无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为本公司股份提供服务,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份进入中央结算公司。
hkscc接受但尚未重新登记在hkscc名下的公司股份将退还给相关参与者,hkscc保留从参与者ccscc账户中减记相关证券的权利,以抵消任何已记录的证券一般而言,当清盘呈请已被驳回,被长期搁置,或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承认令时,上述措施将不再适用
公司将寻求法律建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其合法权利此外,公司将寻求法律手段坚决反对该请愿,因为董事会认为该请愿不代表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可能损害公司的价值
此外,新力控股表示,由于集团财务报告部门人手不足,导致集团财务报告职能无法正常有效运作,此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直持续由于本集团目前的状况,暂时业绩尚未公布因此,中期业绩的发布和中期报告的发送被推迟该延误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及13.48条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发布公告,通知股东发布中期业绩及寄发中期报告的日期。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及债务证券自2021年9月20日下午3时38分起在联交所停牌公司债券将继续暂停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直至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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