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8月2日公告日前,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深圳前海嘉豪投资合伙企业通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其送达民事判决书前海嘉豪与郭蓉证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三,四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变更为,前海嘉豪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蓉证券回购三峡新材股份26,913,728股,偿还融资本金54,933,988.20元及利息,以54933988.20为基数,年利率为17.055%,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结算之日止)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5639.9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335939.98元,由前海嘉豪负担,郭蓉证券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5739.98元,由前海嘉豪负担这是最终判决